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条、行政许可清单相关规定 [6]:办学许可证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办学活动的行为而颁发的一种证件名称; [8]
办理指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2]
筹设阶段申请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三条 申请筹设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2]
(一)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二)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依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教政法厅函〔2021〕18号) [4],第三条第(一)项第2款第(1)小项和第(二)项第2款第(1)小项:在社会组织申请筹设或正式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时,不再要求提交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该社会组织近2年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结果等材料。 [4]
审批时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四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筹设民办学校的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2]
同意筹设的,发给筹设批准书。不同意筹设的,应当说明理由。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有权利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3]
正式阶段申请材料
筹设期不得超过三年。超过三年的,举办者应当重新申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十五条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2]
(一)筹设批准书;
(二)筹设情况报告;
(三)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四))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2]
注意事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十六条 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并应当提交本法第十三条和第十五条(三)、(四)、(五)项规定的材料。 [2]
改革措施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4],对由教育部门主管的申请材料、办结时限等进行了优化,人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在全国范围内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实施方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进一步加大“证照分离”改革力度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技工学校等的受理条件、申请材料、办结时限等进行了优化改革。 [5]
申请材料一览表
序号
事项名称
设立依据
许可条件
申请材料
办理时限
办理流程
改革措施
行政许可实施机构
办理渠道
内部申诉与行政复议
备注或其他
1
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第9项
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筹设审批 [6]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证照分离”
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教政法厅函〔2021〕18号》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 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十三条:筹设阶段:(一)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二)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第十五条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筹设批准书;
(二)筹设情况报告;
(三)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四)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第十六条 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并应当提交本法第十三条和第十五条(三)、(四)、(五)项规定的材料。
15个工作日
受理-审查-办结
依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证照分离”
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第三条第 [4](一)项:2.具体改革举措:(1)在社会组织申请筹设或正式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时,不再要求提交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该社会组织近2年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结果等材料。(2)在民办学校举办者再次申请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时,不再要求提交近2年年度检查的证明材料和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学校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结果。(3)将营利性民办学校申请许可证到期延续审批时限均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15个工作日。(4)对民办学校申请许可证到期延续的,若许可条件基本不变且无违法违规或失信记录,在各学段原有许可证期限基础上延长1年有效期。(5)每半年1次公布营利性民办学校存量情况。第(二 )项: 2.具体改革举措:(1)在社会组织申请筹设或正式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时,不再要求提交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该社会组织近2年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结果等材料。(2)在民办学校举办者再次申请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时,不再要求提交近2年年度检查的证明材料和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学校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结果。(3)将营利性民办学校申请许可证到期延续审批时限均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15个工作日。(4)对民办学校申请许可证到期延续的,若许可条件基本不变且无违法违规或失信记录,在各学段原有许可证期限基础上延长1年有效期。(5)每半年1次公布营利性民办学校存量情况。
教育部:省级政府(由教育部门承办)
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指导意见国发〔2022〕5号》,大力推进“网上办、掌上办、自助办、一次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六条 国家鼓励民办学校利用互联网技术在线实施教育活动。
2
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第10项
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设置审批 [6]
教育部:省级政府(由教育部门承办)
3
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第11项
民办、中外合作开办中等及以下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筹设审批 [6]
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教育部门
4
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第12项中等及以下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设置审批 [6]
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教育部门
5
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第145项民办技工学院、技工学校筹设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有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在全国范围内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实施方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进一步加大“证照分离”改革力度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人社部发〔2021〕43号)》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 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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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清单第147项: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6
民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第146项办技工学院、技工学校设立审批
许可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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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第148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
设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需求,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条件。
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在全国范围内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实施方案》第一条 :1.申办报告。2.举办者姓名、住址或名称、地址。3.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4.承诺书。
当场
办理程序:1.申请。举办者向所在地相关职能部门提出申请。2.告知。所在地相关职能部门向举办者告知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许可条件、需要提交的材料、承诺事项、事后监管措施以及法律责任等。3.承诺。举办者签署承诺书。4.审批。所在地相关职能部门对举办者提交的材料及承诺事项进行形式审查,当场作出审批决定,同意的,发给行政许可决定书;不同意的,书面告知理由。
事中事后监管措施:1.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的,须经审批机关批准。2.加强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工作的管理,优化审批服务。3.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严格依法查处,并公开查处结果。4.加强信用监管。向社会公布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信用状况,对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
行政许可清单第148项: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15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在全国范围内
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实施方案
》第四项:设立民办普通、高级技工学校审批 [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可依法申请举办技工院校,并需达到《关于印发技工院校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8号)规定的条件。
1.申办报告。2.教学设备设施、师资能力等相关证明材料。3.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根据《关于做好技工院校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3号)规定,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技工院校设立审批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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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办受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提交设立技工学校申请材料,报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具备条件的省(区、市)可采取网上申报措施。2.专家评审。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建专家组,按照技工院校评审细则的评分标准,对申办学校进行评审,作出专家评审意见。3.复核公示。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专家评审意见进行复核,并对达到技工院校设置标准的院校进行公示。4.部门批复。对于申办普通技工学校和高级技工学校的,经评审合格并公示无异议后,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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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在全国范围内
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实施方案
》第五条:
设立民办技师学院审批 [7]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 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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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在全国范围内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实施方案(人社部发〔2021〕43号)》第五条:按照“优化审批服务”方式进行改革,已经在申请设立高级技工学校时提供过的材料,在申请设立技师学院时不再重复提供。有条件的地方设立技师学院审批实现申请网上办理。该许可事项审批层级为省级人民政府,具体实施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自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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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宗教院校设立 [9]
宗 教 事 务 条 例第十二条 [9]
宗教事务条例第十三条:设立宗教院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培养目标、办学章程和课程设置计划;
(二)有符合培养条件的生源;
(三)有必要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四)有教学任务和办学规模所必需的教学场所、设施设备;
(五)有专职的院校负责人、合格的专职教师和内部管理组织;
(六)布局合理。 [9]
院校办学章程、规章制度 [9]
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全国性宗教团体的申请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送的材料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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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事务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 设立宗教院校,应当由全国性宗教团体向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或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向拟设立的宗教院校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9]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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